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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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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01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
应聘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或者由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廉洁自律承诺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称证书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材料;个人情况、工作简历;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
应聘人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被聘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不得被聘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进行抽取。


02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外省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符合招标项目所需条件的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三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专家的范围扩大至国家或者外省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情形:
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纳入公共信用记录,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03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进行评标,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
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遇到规定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
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不得通过诱导、暗示等方式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当影响;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全面的评审和比较,对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依法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做退库处理的情形:
使用虚假材料应聘入库的;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因业务能力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其他信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考核不合格的;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


04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擅离职守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